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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有什么风险?

发表于2015-05-25

   在《物权法》确定了登记生效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后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,造成房屋权人和实际权人不一致,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产的情形发生时有发生,这不仅损害了潜在共有人的合法权益,可能也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,甚至会导致房屋交易秩序陷入混乱,房屋登记制度失去其应有的功能。
   《物权法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。例如:以丈夫一方名义登记的共有房屋被丈夫擅自出售给第三人,第三人并不知道该房屋实际的共有情况,而基于信赖登记簿记载事项购买了该房屋,支付了合理价款,并进行了登记,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屋产权。事后,妻子一方以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为由,要求解除合同。在《物权法》实施之前,法院很可能会根据《婚姻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,属于夫妻双方共同,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,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但《物权法》实施之后,法院就不会再支持妻子一方的请求,而是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。

发表于2015-05-25

原来物权法那么严格,婚姻法规定的房屋产权还得以物权法为根据啊

发表于2015-05-25

顶一个,楼主真是太友好了,普及知识帖为大家啊

发表于2015-05-25

确实普及法律知识了,原来真不知道这么多

发表于2015-05-25
哲理的,您好!您所发的帖子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有什么风险?”已被设置为精华帖,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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